卖房人不能迁,买房人不肯迁⋯⋯滞留户口“难住”了保证金
转自:法治日报
2019年,难住王某将自己的卖房买房一处房屋出售给霍某。为保证交易房屋内的人不人户口后续依约迁出,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,肯迁预留35万元作为户口迁出保证金,⋯⋯待户口全部顺利迁出后即返还王某,滞留若发生户口相关的户口违约行为,则户口迁出保证金可以抵扣违约金。保证
然而,难住当双方完成房屋过户后,卖房买房霍某发现该房屋中仍有滞留户口,人不人因此拒付保证金。肯迁对此,⋯⋯王某认为,滞留上述户口并非其家庭户口,户口自己在最初取得该房屋时该户口就已经存在,自己不构成交易违约,因此诉至法院,要求霍某支付迁户保证金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王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内原有户籍迁出存在违约,不符合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的条件,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。
2021年,霍某以房屋中存在滞留户口为由,将王某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,要求王某向其支付违约金45万元。王某认为,自2021年6月《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(试行)》发布后,他就告知霍某具备将房屋滞留户籍迁出的资格,可申请将房屋原户内人员迁至相关公户,但霍某置之不理。王某同意从35万元户口迁出保证金中扣除5万元作为违约金,但要求霍某向其支付户口迁出保证金30万元。
霍某则认为,其并不负有迁出房屋原有户籍的义务,且认为王某构成重复起诉,法院不应再行审理。法庭辩论结束后,霍某申请撤回起诉。
案件审理中,法院告知霍某在合理期间须申请将房屋原户内人员迁出至“公共户”,但霍某此后一直未向公安机关进行相应申请。西城法院综合案情后,对于霍某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,并认为因“公共户”政策出台后,属于发生新情况,王某的起诉并非是重复诉讼。
西城法院认为,由于户口迁出保证金的目的系将涉案房屋中原有户籍迁出,依据现有的户籍管理政策,霍某作为现房屋产权人有权将涉案房屋所滞留户口迁出,而王某事实上已确无法继续履行迁出户口的义务。霍某在自己有能力迁出该滞留户口的情况下未申请办理,并以此为由不同意返还户口迁出保证金,违反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。而王某作为房屋出卖方,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迁出房屋中全部户口,构成违约,结合在案证据及具体情节,酌情确定王某向霍某支付的违约金数额5万元。
据此,西城法院判令霍某向王某返还户口迁出保证金30万元。霍某不服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。
来源|法治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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